包头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(试行)
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,培养社会需要的多样化、复合型人才,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,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,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试行“双学士学位”(简称“双学位”)制度,为规范该项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双学士学位培养模式与设置
(一)双学位培养模式
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,跨学科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,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,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。
(二)双学位的设置
由设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(以下简称“主办学院”),提出设置双学位专业的申请,经教务处审核,报学校批准后设置。主办学院必须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,原则上至少要有五届毕业生;必须有较好的社会需求、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;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,提出双学位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、授课安排、管理模式、学分和成绩管理、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,经学校批准执行。
二、修读双学位的申请程序、申请条件与审批
(一)申请修读双学位程序
学院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接收能力,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双学位的专业、名额比例和接收要求。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后填写《包头师范学院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表》(一式三份),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、签署意见后,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,主办学院集中报教务处核准。
(二)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条件
1、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,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良,且学有余力。
2、学生修读双学位,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,且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参加一个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习。
3、符合主办学院的招生条件。
(三)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审批
主办学院负责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。根据录取需要,主办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,提出接收要求;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,采取相应的考试、考查、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。
主办学院确定录取名单后,要报教务处核准;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,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。
三、双学位课程、学分与教学安排
(一)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由主办学院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制定,并报教务处审定。
(二)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学位主要的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、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(设计),其课程规格、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。除主修专业学分以外,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的学分为55-65分;其中,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(设计)为5-10学分。
(三)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(不少于30人)组织教学,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、双休日、节假日暑期,经主办学院批准,学生也可随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。
(四)学生修读双学位应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,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(最长6年)。毕业论文(设计)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。
四、学籍与成绩管理
(一)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学生第二学年开学后两个星期内办理。学生一经主办学院批准,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。
(二)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教务处管理。
(三)双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,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、内容、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,成绩在75分以上(含75分),可申请免修,经主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,可予免修,承认其成绩和学分;但免修课程学分总数不能超过8学分。主办学院应在学生报名时严格审核,限制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同类课程过多的专业学生报名。
(四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资格:
1、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0学分或以上、双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分或以上是经重选修读获得的。
2、考试作弊一次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。
(五)主修专业毕业时,未修满双学位专业学分者,若欲获双学位证书,必须选择延期毕业。
五、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
(一)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,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同时取得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学校授予双学位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双学位:
1、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。
2、未达到相应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。
(三)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,未获得双学位,合格课程达40学分以上(含40学分)者,发《辅修专业证书》;低于40学分者发《单科课程学习证明》。
六、收费方式
(一)收费标准:普通文科本科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2900元收取,普通理科本科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3100元收取,体育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4500元收取,学前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收取,艺术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5200元收取。
(二)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,学生凭收费凭证到主办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。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,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。
七、其它
(一)本办法自2013年起在部分专业中试行。
(二)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补充、解释。